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
各类服装;
二、
针织品;
三、
印染布、坯布、纱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