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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
 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29日 国税函[1997]70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077号)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在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只涉及到电厂在20年经营期限中部分的股权转让,而作为独立核算的电厂,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让,也不存在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投资公司转让电厂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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