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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达信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达信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 国税函〔1997〕380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达信华强)在上海、深圳及附近地区从事审计业务活动时,需由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提供相应的辅助性的服务。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须将从事这类专业业务的员工转入安达信华强,受雇于安达信华强。这些员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由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安达信华强支付,然后由安达信华强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应部分予以补偿上述费用。考虑到上述情况,经研究,现对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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