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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国税函[1996]7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营业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36号)收悉。对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的技术提成费应否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代扣代缴问题
  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电机)向中国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洋)转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四)项的规定,属于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应由三洋电机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三洋电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应纳营业税款由三洋电机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则由大连三洋代扣代缴。
  二、关于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税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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