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国际标准电子公司在中国
成立×××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6年11月1日 国税外函发[1996]089号)
×××·××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国际标准电子公司在华设立×××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现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函复如下:
一、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外国公司将其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设立的投资公司,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征与不征营业税:
(一)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外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不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股权,如果是有偿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无偿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
(三)转让不动产的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