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所得税审计。各分局对所属公司上年度的所得税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和向被审企业下发审计意见通知书)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审计意见通知书抄送天津分局。所属公司有异议的,通过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天津分局反映,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全系统的审计确认通知书,由天津分局下发,并抄送其他分局。
附件: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料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与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总公司本部收入:指总公司本部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4.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5.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或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8.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9.总公司本部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发生的营业支出和按规定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