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5日 国税函[1996]463号)
天津、上海、深圳、广东省(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所得税管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将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油公司、承包公司和社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本部的有关纳税事项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办理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事宜;所属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一式两份)。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分别报送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所属公司将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税所得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了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天津分局。年度终了后,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分局报送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天津分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