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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17日 国税函〔1996〕17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请示》(成地税发〔1996〕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的过程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地和申请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出资金,取得底楼商业用房15年的使用权。在此项合作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发生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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