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0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你局。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
-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
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 民航运函〔1996〕120号)
乌鲁木齐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阿富汗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3月1日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FG33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