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 国税函发〔1995〕64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
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
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 民航运函〔1995〕1064号)
西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老挝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老挝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1月7日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QV81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