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
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5年6月7日 国税函发〔1995〕3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140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