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 国税函发〔1995〕168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
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 民航运函〔1995〕236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5)004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1995年7月2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