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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
           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7日 民航运函〔1995〕144号)

华北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OS591/2 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享,国航航班号为C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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