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老澜沧江--
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 国税函发〔1995〕0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11月9日在万象签订,该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处理,请根据该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查验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