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国税函发〔1995〕113号)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录,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航班号:SU881/2 机型:TU154
班期:星期三 航线:赤塔--北京往返
二、航班号:SU885/6 机型:TU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