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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民航运函〔1995〕136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澳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003号经营许可,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9日起复航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QF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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