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方面: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越南方面:指的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二、“运输车辆”:
在货物运输中指载货汽车、拖挂载货汽车和牵引汽车;
在旅客(含游客)运输中指公路客车,即规定用来运送旅客并配备不少于4个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的汽车,以及同行运送行李的车辆。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中所述运输,由双方企业按合同转运。汽车旅客运输,在双方各自边境省的城镇转运;汽车货物运输,在双方各自边境地区居民点上换装。具体的运输组织、形式、路线、运费等有关事宜,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对行车路线中经过本国国土路段上的缔约另一方车辆均需发放行车许可证。
二、行车许可证的交换程序和有关规定,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第五条
一、从事两国间旅客(含游客)、货运输车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时必须遵守该国国内的有关汽车运输的法律和规定。
二、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证。
三、如果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别许可证规定汽车行车路线,则运输应按这一路线运行。
第六条
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具有各自国家登记的标志和识别标志。
第七条
缔约一方运输企业不得承运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两点之间的旅客(含游客)和货物运输。
第八条
本协定中所指的货物运输,应采用参照国际通用货单格式印制的本国的统一货单。
第九条
一、从事旅客(含游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以及本国车辆登记证件。
二、本协定所规定的许可证及其他证件,应随身携带,并应主管检查机关要求出示。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