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停止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0日)停止执行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环控〔1996〕80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原《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增补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增补废物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废物名称如下:
类 别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第五类 编织品废物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第十类 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二、从事上述废物进口、利用的单位,应当遵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逐年减少对进口废塑料的依赖,严格控制生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