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 汇发[1998]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后,在3年过渡期内,欧元区内各国的原有货币(以下简称欧币)将与欧元同时使用。为了保证境内机构顺利使用欧元开展业务,方便企业经营,根据我国《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参照过渡期内使用欧元的基本原则,现将欧元启动后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
  (一)凡已开立欧币帐户的开户单位(境内中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均可在原开户行将原帐户币种转换为欧元或在保留原欧币帐户的同时开立一个欧元帐户。开户单位申请开户时,应提交转换或开立欧元帐户申请,境内中资机构持原欧币帐户《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驻华机构持《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事先到外汇局办理帐户变更及备案手续。外汇局应在《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上变更币种,进行开户备案,并向开户单位出具《欧元帐户开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欧元帐户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欧元转换及开户手续,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送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不需将回执送外汇局)。外汇局凭回执为开户单位办理《外汇帐户使用证》、《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