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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8)97号
 1998年11月30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地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从各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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