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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
 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务〔1997〕170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并从1997年5月1日起按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附件: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
            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7〕185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公司及各远洋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近年来,因我国出口的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经常发生事故,一些托运人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按危险货物运输,以保证货物出口和运输安全。最近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9套修正案已纳入这两种货物。为保证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贸易出口,现决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海运上述货物时按危险货物运输,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1.黄原酸盐类运输要求
    2.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运输要求

附件1           黄原酸盐类运输要求

    黄原酸盐类          联合国编号       分类
  XANTHATES        3342        4.2

            特性
            黄色吸湿性粉末,有难闻气味。
            与水接触放出易燃蒸气,如二硫化碳。
            细微粉尘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封闭时,由于蒸
            气的爆炸极限低,可引起爆炸。
            加热产生易燃蒸气。
  包装类:Ⅱ和Ⅲ   包装
            气密封口
            〔*见本类引言表2〕
            中型散装容器装运*见总论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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