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中越、中吉、
中俄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的通知
(国检监〔1996〕120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中越、中吉、中俄两国政府为促进双边贸易发展,保证两国间进出口商品质量并简化商品检验手续,分别于1994年11月22日、1995年10月23日和1996年4月25日签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附件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附件三)。
我国政府在上述《协定》、《协议》中均明确授权国家商检局作为《协定》、《协议》中方的主管部门。国家商检局将与越、吉、俄方的《协定》、《协议》的主管部门进一步磋商落实有关《协定》、《协议》的具体实施事宜。
现将上述《协定》、《协议》印发你局,请你局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向有关中外机构广泛宣传《协定》、《协议》的内容,及进将越、吉、俄方的有关动态反馈我局。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评议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
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保护两国人民健康、安全、自然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两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