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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染色纺织品上禁用
 偶氮染料检验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6〕96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德国政府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禁止在纺织品、皮革制品、鞋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商品中使用能分离出20种致癌胺类的偶氮染料。为做好检验工作,保证我输德的有关商品顺利进入德国市场,现将《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试行)》印发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输德的《种类表》内属纺织品、皮革制品、鞋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商品,应进行偶氮染料的检验,各局要做好检验工作,严把质量关。含禁用偶氮染料超过30PPM的该类商品一律不得放行。
  二、现阶段仍由上海、广东、浙江、山东、江苏、湖南、辽宁商检局和中国商检研究所进行偶氮染料的检测。
  附件: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试行)

附件:     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试行)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进出口染色纺织品上染料能裂解出20种禁用芳香胺(见附录1)检验的抽样、制样和气相色谱-质谱检测器法及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分析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进出口染色纺织品(包括棉、麻、丝、毛、化纤)及其制品上染料能裂解出禁用芳香胺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检验批
  以同品种的商品作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是同批生产、同规格、同色/花色、同染料索引号染料染色的货物。
  2.2 抽样数量
  从总件数中随要抽取至少3件。
  2.3 抽样方法
  将所抽件数逐件开启,首先检查是否属相同货品。如属相同货品,然后按色/花色抽取代表性样品。每件、每色/花色至少取10g,作为原始样品。所抽取的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30g。按色/花色分别放入清洁盛样器内,加封、标明标记,及时送实验室。
  2.4 试样制备
  按色/花色分别制备试样,分别检验。
  从取回的原始样品中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10g,作为试样。用清洁的剪刀将其剪碎至边长5mm±2mm小片,混匀,装入试样瓶内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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