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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5〕316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和统一丝织物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检验质量,在总结原试行规定的基础上,经有关局检验人员讨论、修订,制订了《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统一出口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检验和管理职责,保证出口丝织物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并直接出口的各类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出口丝织物的检验依据包括:信用证、对外贸易合同、客户更改信用证或合同条款的确认函电、成交小样、凭样成交的样品。凭样成交的样品须经买卖双方签封确认,除客户确认的部分品质项目外,其他各项仍按信用证、合同规定检验。
  第四条 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五条 凡信用证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必须自检。
  第六条 根据《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一类厂不低于批次的20%,二类厂不低于批次的50%,三类厂批批自验。
  第七条 每月外观质量自检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0%,内在质量自验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

第四章 检验项目

  第八条 除信用证、合同对检验项目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一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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