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编号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工厂名称: (章)
厂 长: (章)
工厂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报挂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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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工厂经济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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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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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由何工商部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门发给营业执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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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注册商标名称 │ │
│ 型号规格 │ │ 和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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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标准及代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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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图纸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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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鉴定时间 │ │
│ 主持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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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式试验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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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 │ │
│ │ (印) │
│ 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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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自治区 │ │
│或计划单列市机械│ (印) │
│ 厅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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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产品测试结论 │ (印)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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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质量 │ │
│ 管理必备 │ │
│ 条件考核 │ │
│ 结 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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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商 │ │
│ 检局审查 │ (印) │
│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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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电子 │ │
│ 工业部审 │ (印) │
│ 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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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 │ │
│ 检局审 │ (印) │
│ 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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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许可 │ │
│ 证编号及 │ │
│ 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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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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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概况
附件2:产品批量生产定型鉴定书(复印件)
附件3:产品外协及外购件明细表
附件4:申证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附件5:主要工艺装备及设备明细表
附件6:申证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明细表
附件7:验收时要求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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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分发规定:
1.国家商检局
2.机械电子工业部
3.所在地商检局
4.省市机械(仪表)厅局
5.检测单位
6.申证企业
说明:在备注栏中注明申请原因即:“首次申请”、“新投产、转产”、“原证有效期满”、“标准修改”、“原产品淘汰”、“限期整顿复查”
附3 出口质量许可证“发证实施”工作程序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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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企│份│企业主│ │省市机│ │所在地商│ │检测单│ │检测单│
│业提出│→│管单位│→│械厅局│→│检局抽样│→│位收样│→│位填写│
│申请书│ │签署申│ │签署申│ │封样 │ │测试样│ │测试报│
│ │ │请书 │ │请书 │ │ │ │品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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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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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机械部发│ │审 查 组│ │检测单位│ │ 检测单位 │
│编制审查│→│布审查工│→│审查企业填│→│填写审查│→│签署申请书│
│工作计划│ │作计划 │ │写审查报告│ │总结报告│ │填写测试审│
│ │ │ │ │ │ │ │ │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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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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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商检│ │国家商检局 机│ │国家商检局 机电│ │国家商检局│
│局 签署申│→│电部 审定测试│→│部 发放出口质量│→│机电部公布│
│请书 │ │审查报告 签署│ │许可证 编制获证│ │获证企业产│
│ │ │返回申请书 │ │企业产品名录 │ │品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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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一、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抵制不正之风,自觉遵纪守法。
二、检测产品和审查工厂生产条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秉公办事。不得迁就照顾,不得降低或曲解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检测、审查项目,不得伪造和擅自修改检测数据。违者一经发现,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并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审查费用。
三、提出申请的工厂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并实事求是地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隐瞒事实和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
四、检测、审查人员在到申请工厂工作时,一律在食堂就餐,并按标准交付伙食费,不得饮酒,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请、受礼、受贿,不得索要、索购紧俏或优惠价格商品。违者要在经济上退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当事的领导同志要从严处分。
五、提出申请的工厂在接待检测、审查人员时不能请客,不得赠送纪念品、礼品或其它物品,不准动用公款看戏、看电影、组织游山玩水或搞其它铺张浪费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半年之内不予发证,直接责任者除负担有关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六、检测、审查人员不得在与被检测产品有关的单位兼职或参与联合开发等有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单位的奖金、津贴、咨询费和补助。违者一经查出,所得各项报酬,全部退回,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并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审查费用。
七、检测单位应对被检测产品的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密,以保护受检单位的合法权益。
附件4: 申请书填写说明及附件要求
1 申请书填写说明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一式六份申请书,其中应有一份直接填写的正本和五份复印后盖章的副本,焊接材料产品的每一申证单元仅发一张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按申请书中所填报的产品型号、规格填发。允许对每一申证单元的任一型号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代表该申证单元的考核结果。
1.1 工厂名称:
应填写经工厂主管机关批准的与营业执照上一致的全称。
1.2 工厂经济性质
全民、集体、乡镇或三资(包括独资)企业。
1.3 主管单位名称:
指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对于人、财、物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应分别填写,对有多种产品而不同产品又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只填写主管申请产品的部门。
1.4 营业执照
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1.5 产品名称:
应填写申证单元的名称。
1.6 型号规格
每一申证单元应如实填写申证企业出口的属于该申证单元所包括的型号及规格,企业不准备出口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如型号、规格较多,企业可在申请书中另加附页。如申证企业填写时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停止检验或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1.7 产品型式试验单位:
指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出口质量许可证检验单位。
2 对申请书附件的要求:
2.1 概况:目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2 产品批量生产定型鉴定书(复印件)。
2.3 申证产品外协及外购件明细表应如实填写,审查时核对。
2.4 申证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2.5 必须具备的工艺装备和设备明细表,仅填写申证产品所需的必备工艺装备和设备。应如实填写,审查时核时。
2.6 必须具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标准器具明细表,审查时重点核对,如实填写。
2.7 要求回避、免检的特殊报告,当申证企业有保密要求及符合免检规定时,由企业提出相应的报告随申请书上报。
附件5: 焊接材料产品抽样、封样的规定
焊接材料产品的抽、封样应按本规定进行。
1 原则上抽取近一年内生产的产品。
除埋弧焊用焊剂和钎焊材料外,允许选择每一申证单元中任一型号的二种规格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埋弧焊用焊剂和钎焊材料选择每一申证单元中任一型号一种规格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抽样需要保证代表性。样品尽可能在外贸仓库抽取,也可在厂内的仓库抽取,但必须是批量检验后入库的产品。抽样地点在抽样组查生产厂生产、销售、发货记录后,由抽样组决定。
2 样品抽取数量规定如下:
2.1 酸性碳钢焊条和碱性碳钢焊条样品每种规格抽取10Kg,即从不同位置打开两箱,每箱中抽取5Kg(一包)。
2.2 特殊焊条分别抽取两种生产规格的焊条,较大规格的焊条从不少于两包的焊条中抽150根,另一规格的焊条从不少于两包的焊条中抽100根。
2.3 铜及铜合金焊丝样品每种规格各抽取120根(直状)或4Kg(盘状)。每种规格直状焊丝抽样处不少于两处。
2.4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每种规格抽取一盘(约20Kg)。
2.5 埋弧焊用焊剂样品抽取15Kg。样品在被抽的焊剂不同部位选三处,每一处用四分法取5Kg样品。
2.6 铜基钎料样品任选一种规格,抽取非盘状钎料120根(环)或盘状钎料7m,抽样处不少于2处。
银基钎料样品任选一种规格,抽取非盘状钎料60根或盘状钎料7m,抽样处不少于2处。
锡铅焊料样品任选一种规格,抽取非卷状焊料60根(条)或卷状钎料12卷,抽样处不少于2处。
2.7 酸性碳钢焊条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0Kg。碱性碳钢焊条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能少于500Kg。特殊焊条每种规格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Kg。铜及铜合金焊丝每种规格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200Kg。气体保护电弧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每种规格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500Kg。埋弧焊用焊剂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500Kg。铜基钎料及锡铅焊料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Kg。银基钎料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20Kg。
3 抽取的样品用牛皮纸包装,纸张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包装纸的接合处贴封条,在封条与纸张接合处由抽样组长用钢笔签字。每包样品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厂名称、型号、规格。
4 抽样后抽样组与工厂代表一起填写抽样表,抽样表一式三份。
5 样品应从封样日起,不超过15天送或寄到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作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