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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
 《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119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了加强出口焊接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国焊接材料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根据1991年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修订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出口焊接材料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二.出口焊接材料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一:     《出口焊接材料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制说明

  为了加强出口焊接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国焊接材料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1991〕国检监联字第063号文《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国检监联字第205号文《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焊接材料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具体规定焊接材料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及发证程序,以及检验的项目标准,抽样数量,申证单元的划分,收费的标准等。
  第一章:总则,介绍细则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文件,具体划分焊接材料的种类。
  第二章:明确国家商检局 机械部、各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及国家商检局焊接材料与焊割设备认可实验室的工作关系和权限。
  第三章:规定了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章: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的考核程序,不合格的处理程序等。
  第六章: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七章:规定了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理。
  第八章:规定了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程序。
  第九章: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换证及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换证的要求。
  第十章:规定了对获证企业转移或增设生产场点须重新办理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的要求。
  第十一章:对以下情况暂停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整顿后复查仍不合格者、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者、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者、考核或检测时弄虚作假者、外商连续两次提出索赔或退货者、连续五批出口检验中有两批不合格者,注销并收回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停止该产品出口。
  第十二章:规定了对伪造、变造、转让、冒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处理。
  第十三章:规定了参加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及申证企业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章:规定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商品检验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和机械工业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二:      出口焊接材料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口焊接材料质量监督与管理,提高我国焊接材料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做好焊接材料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1991〕国检监联字第063号文《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国检监联字第205号文《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焊接材料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出口焊接材料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出口的焊接材料产品,包括国外引进的技术和国内开发的各种出口焊接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1.3 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焊接材料产品均需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者,其产品不得出口。特殊情况,需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
  1.4 本细则第1.2条规定的各种焊接材料申证单元按附件1划分。
  1.5 对于同时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者,依据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应由产品归口部门(机械工业部)统一组织申证企业的所在地商检局及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检验单位共同对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达到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者,核发出口质量许可证。
  2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2.1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负责全国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家商检验局和机械工业部做好所在地区申证企业的考核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焊接材料与焊割设备认可实验室为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负责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并会同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并对申证产品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密,维护申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1.2条所规定的焊接材料生产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且符合本条下述规定条件者均有权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
  3.1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申证产品与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一致。
  3.2 申证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申证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及产品归口部门颁发的现行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的一等品要求(见附件9),不能执行上述标准的,也可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企业标准考核,但此标准要经机械部认可。
  申证产品型号应与本细则中规定型号相符(见附件1)。
  3.2.2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另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3.2.3 出口焊接材料的包装应符合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部有关出口产品包装要求。
  3.3.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证产品必须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定型鉴定书,但在1979年以前本企业投产的产品可免此项要求。
  企业出口产品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公平竞争,不得以其它非正当手段,扰乱国内外市场。
  3.4 申证企业应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际标准。企业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见附件3)考核,综合评分的总分值达到400分以上,其中第一项的2、4、5、6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得分必须达到标准分的80%以上。
  3.4.1 申证企业必须对申证产品的生产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4.2 产品必须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技术文件。
  3.4.3 产品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测试手段。
  3.4.4 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3.4.5 建立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4 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的工作程序
  4.1 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六个月内进行,新增出口产品或新建的出口产品企业可以随时申请。
  4.2 企业申请质量许可证应按申证单元(按附件1规定)逐一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印刷并发至所在地商检局),按规定(见附件4)要求填写〈申请书〉一式六份(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及其附件三份,申请书附件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概况
  2)产品批量生产定型鉴定书
  3)产品外协及外购件明细表
  4)申证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5)主要工艺装备及设备明细表
  6)申证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明细表
  7)验收时要求回避或免检申请(无回避要求者可无此附件)
  上述附件应按要求,对每个申证单元单独填写。
  4.3 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而后报所在地商检局。
  4.4 所在地商检局审阅申请书后,根据产品的抽、封样规定(见附件5)进行抽封样,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所在地商检局自留一份附件和一份抽样单,由企业在规定日期内(一般为抽样日起15天内)将样品及抽样清单二份,申请书六份及其附件一份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4.5 检验单位接到样品核对无误,确认无异常后接收样品,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将一分抽样单交送样人或寄给企业。检验单位填发产品检验收费通知单(按附件6规定)。企业按通知单要求,向检验单位交纳产品检验费。
  检验单位在验收样品时发现样品不符合规定或改变封样原始状态,在与封样人员核实后有权向国家商检局及机械部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请示,并根据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重新抽样。
  出口质量许可证“发证实施”工作程序见附件7。
  5 申证企业的许可证考核
  对申证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包括对其质量管理必备条件的审查和申证产品质量检测两方面内容。
  5.1 检验单位收到申请书一式六份、附件一份、抽样单一份和样品后,在六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检测,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完成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时,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
  5.2 工厂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计划,检验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报机械工业部批准,并由机械工业部提前两周下发所在地商品检验局,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检验单位,企业按附件6规定交纳必备条件考核费。没有审查计划,商检局等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参加检查。
  5.3 对申证产品质量检测按3.2.1条规定进行。
  5.4 对申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考核。
  5.4.1 申证企业必须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及检测仪器见附件8。
  5.4.2 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组(简称审查组)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其中检验单位2~3人,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1人。
  检验单位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机械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部级审查员担任。
  5.5 审查和检测的规定
  5.5.1 凡获得国家和机械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
  5.5.2 凡经生产许可证考核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如检测单位相同,项目相同并达到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要求的,在十八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免检。
  5.5.3 凡申请减免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上注明减免理由并附上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检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部批准。
  5.6 审查组在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根据考核时的记录,各自填写其考核内容,经组长审核形成审查报告三份(见表格样张2)审查结论应在组内通过,并由全体审查人员签字(考核结论应与签字在同一页上)。
  5.7 检验单位在产品质量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合格后,应将结论填入申请书(6份)的对应栏目中,签章后连同“检测报告”(3份)“检测报告简表”(3份)、“审查报告”(3份)“审查总结报告”(2份)(见表格样张3)送所在地商检局,由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签署意见后上报机械部及国家商检局。
  5.8 企业审查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处理程序
  5.8.1 检验单位在产品质量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结束后,对产品质量检测或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不合格者,应在一个月内填写检测(或审查)不合格通知书(见表格样张1)一式五份,并附相应测试报告2份或审查报告2份,检测不合格通知书由检验单位发送:申证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机械部,检验单位自留一份。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由检验单位上报机械部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并在不合格通知书上签署处理决定,下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申证企业、检验单位,机械部自留一份。
  5.8.2 申证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进行整改后,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仍不合格可限期整顿,整顿期限为自寄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6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
  6.1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部审定申请书、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等材料,确认上报材料正确齐全后,在申请书审批栏中签署意见,“出口质量许可证”,由机械部直接寄给申证企业。
  6.2 发证工作结束后,将申请书返回申证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检验单位各1份。
  6.3 焊接材料出口质量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如下:
  (XX)----XXX---XXX
  ──┬─    ─┬─   ─┬─
    │      │     │
    │      │     │
    │      │     └───────证书号
    │      └─────────────焊接材料产品代码
    └────────────────────年号
  7 样品的处理
  凡经检验不合格样品,如企业要求领回样品进行质量分析,可在书面承认检验单位检测结果后,由企业领回样品。
  8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
  8.1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获证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和检验制度的监督,在有效期内对每个获证企业必须进行两次复查,若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内仅可进行一次检查,其费用按国家物价局及国家商检局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8.2 对获证产品的不定期抽查计划由机械部和国家商检局下达检验单位执行,检验单位将复(抽)查结果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部处理。合格者仍继续使用质量许可证,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或暂停使用或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抽查费用按国家物价局及机械工业部有关规定收取。
  8.3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定期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或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地方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报送产品技术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国外索赔、退货情况和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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