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
《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92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有效地提高我国出口农用泵的产品质量,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根据1991年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修订的《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1991年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修订的《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文规定,为了加强农用泵出口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出口农用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依照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颁发的《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颁发的《关于下达1994年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计划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农用泵出口产品,包括:小型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蜗壳式与导叶式混流泵、单级清水离心泵、轻小型单级离心泵、自吸泵、手动泵和长轴深井泵。
第三条 凡生产出口农用泵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测单位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