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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贯彻实施中俄、中蒙质量认证协议及会谈纪要的通知

  第十条 专家为完成认可工作的差旅费由申请认可方支付,为解决本协议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差旅费用互免或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涉及的产品在履行合同的供货过程中出现的损失或经济索赔不负经济和物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协议具体实施,双方将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可进行书面补充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均有权随时发出协议终止通知。
  从一方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中国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国家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
 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副主席
   吕保英            NIKOLAI S.KROUGLOV
  (签名)                   (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与俄罗斯联邦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会谈纪要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与四月四日至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SACI)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俄标委),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参加会谈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在俄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初期,双方就互相提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检验证书或商检标志等事项进行了商谈,会谈中双方一致同意以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定的认证协议作为此次商谈的基础。
  会谈中,俄标委向SACI通报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见附件二)。
  (一)俄罗斯联邦关于签发商品与服务项目证书的法律;
  (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与签发证书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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