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等七种产品。
二、检测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自行车认可试验室(天津自行车研究所)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闸口街66号
联系人:郑培东、谢惠杰
电 话:022-7355482
传 真:022-7342542
邮 编:300021
三、检测依据及合格判定:
采用下列标准之一:
1、轻工总会制定的自行车质量分等规定(QFG1.1或QFG1.2)
(以合格品水平为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水平)
2、经中国轻工总会认可的企业标准
3、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检测标准和要求
4、《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四、申请单元:
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等七种产品,每种为一独立申请单元。
五、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和管理:
1、在企业生产线或成品仓库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2、按自行车质量分等规定检测时每申请单元抽取能代表产品质量水平的同规格同型号4辆车,加封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后由企业一并寄、送天津自行车研究所。
3、按其它标准《规定、要求》检测时请提前将检测依据寄至检测单位。
4、成品库抽样基数不少于100辆。
5、抽样后用胶带纸将封条封固,以保护封条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会损坏。
6、申证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后三个月内,将样品自行取回,或委托检验单位发运(托运费用由申证企业承担),对逾期不取或不办理委托发运手续的样品,由检测单位处理。
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