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附表一中所列的17大类出口灯具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实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北宝兴路75号
电 话:021-56622250
联系人:质检办公室 陈超中
邮 编:200083
传 真:021-56635283
三、检测依据:
按《
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九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单元划分
产品申请单元按产品大类和品种划分。具体划分为:
1.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串、应急灯具、半灯具等12大类灯具,每一大类即为一申请单元;
2.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等3大类灯具,各自按使用的光源划分单元,即分为:
固定式钨丝灯灯具、固定式荧光灯灯具、固定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嵌入式钨丝灯灯具、嵌入式荧光灯灯具、嵌入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可移式钨丝灯灯具、可移式荧光灯灯具。
3.影视舞台灯具按使用场所划分单元,分为:
电影电视用灯具、舞台用灯具。
4.防爆灯具按防爆型式划分单元,分为:
隔爆型灯具、增安型防爆灯具。
五、抽样
1.由直属商检局和省轻工厅、局负责产品抽样、封样,并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检测单位。
2.抽样地点为申请工厂,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在工厂仓库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在工厂生产线上抽样,基数不受限制,但应是经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