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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
 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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