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干式电熨斗:分为普通型和调温型。
  2.蒸汽式电熨斗。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熨斗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底板,上盖);喷涂底板;塑料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 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