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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按所属党员上年度实交党费总额计算,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上缴中央金融机构党委25%;中央金融机构党委每年上缴中央金融工委10%;中央金融工委每年上缴中央5%。经批准可以管理党费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每年上缴省级分支机构党委一般不少于50%。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党委每年向所在地(市)党委上缴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的5%;其他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上缴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的5%。各金融机构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除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外的其他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党组织不再向地方党组织上缴党费。
  第七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有关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办。党费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必须单立帐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帐簿,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八条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每年3月底前将所缴党费汇入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党费帐户,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将所缴党费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
  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党费不得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任何投资。
  第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使用范围是:教育、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要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必须提出书面请示,说明下拨党费的理由、用途和数量。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每年3月底前应向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提交本系统上年度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省级分支机构和经批准可以管理党费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委组织部门,每年也应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提交上年度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金融系统负责管理党费的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检查一次党费收缴和管理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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