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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
 收缴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做好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党员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计算。月工资收入不超过400元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0.5%;月工资收入不超过600元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1%;月工资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1.5%;月工资收入不超过1500元(税后)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2%;月工资收入超过1500元(税后)以上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3%。
  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员党费按月定期收缴,党费收齐后,应当及时全部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党费应由党员直接向党组织交纳。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也可以以后补交,但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党组织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连同党员所交党费一并交由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金融系统党员党费原则上实行中央金融工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省级分支机构(含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跨省区监管办公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下同)党委三级管理。地(市)级分支机构及其以下各级党组织一般不管理党费,所收党费应全部上缴。地(市)级分支机构具备管理党费条件的,经中央金融机构党委批准,也可以管理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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