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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根据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检察官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实行公开聘任、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核、目标任期制;对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落选待岗等制度。
  --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和公开程度,逐步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在组织确定人选后先行公示于众,听取意见,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决定是否正式任命,把群众公认原则贯穿于干部选任工作的全过程。
  --从1999年起,录用检察人员,一律要经省级检察院审核批准,坚持凡进必考,先培训后上岗,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集中考核、统一录用的制度。注意从优秀律师、其他司法人员中选任检察官。逐步建立从下级院选拨检察官的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辞退办法,实行检察干警违规辞退制。
  --有计划、有组织地扩大干部交流。实行检察长异地交流制和任职回避制,副检察长分管工作轮换制,中层干部岗位轮换制,侦查部门、人事部门和管钱管物等部门的人员实行定期交流,促进检察队伍的勤政廉洁。
  27、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广泛听取意见,促进检察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党和人民的意志。
  --建立严密的自我防错纠错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制约体系。一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对侦查工作的制约。二是要健全控告申诉和监所检察工作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制约。三是要建立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四是要加强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业务工作的监督。五是要健全大案要案备案审查等制度,严格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各内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制约职能,不搞形式主义,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
  --大力深化检务公开。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公开”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检务公开成为检察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检务公开的实效。公开的内容要不断拓展,由静态向动态转变,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群众关注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的形式要不断规范化、程序化,向多样化、立体式发展,推行对举报人、申诉人、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告知”制度。要扎扎实实把检务公开制度长期坚持下去,通过检务公开,更全面、更广泛、更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机关的内部建设,保证廉洁、公正执法。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高检院、省级院和较大城市、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有关部门聘请若干法律、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听取专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论证意见,利用专家的知识资源,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实际工作能力。

六、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



  28、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检察工作的根基,在建设跨世纪检察事业的系统工程中,必须把基层检察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法为本,以人为本,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司法公正、纪律严明、形象良好、人民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29、要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重点加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改进和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依法规范各项业务工作和乡镇检察室工作,以改革的精神抓好机制创新,逐步改善基层业务装备和工作生活条件。到2003年,绝大多数基层院要实现“五个好”目标。
  30、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领导。要实行抓基层分级负责制,高检院要加强宏观指导;省级院要加强分类指导,地市级检察院要加强具体指导,从一把手做起,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具体指导二三个基层院建设。要有计划地组织先进与后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和内陆边远地区基层院之间的人员短期交流和对口支援,上下左右齐心协力抓好基层院建设。要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观念,努力为基层多办实事,帮助改善基层的基础建设,加大对基层的经费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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