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全部实行招标投标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信誉。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才有资格参与项目的投标。中标单位严禁转包,否则撤销中标资格。
第八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聘请监理公司,对全国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改变过去监理费由项目单位支付的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支付监理费用。
第九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工负责制。中央审批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验收,地方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中央储备粮地方管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项目竣工后,由地方政府向国家粮食储备局进行产权移交。
第十条 建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央粮库所有项目要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报送财务及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各地要将中央粮库建设情况及时用简报的形式反映,以便交流经验,沟通情况,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对工程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管理公司组建后,要协助地方政府搞好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二: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工程进度,根据《
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提出中央粮库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意见。
一、监理范围
500亿斤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全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二、监理单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