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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审查通过的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任职资格批复文件。
  前款所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未办理任职手续,该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须在取得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
  1、拟因私离境一个月以上;
  2、直系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在境外居住两年以上;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而被调查、处理;
  4、拟离开所在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履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免职的,须在决定公布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述职报告和公司董事会评价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年检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举报或反映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任职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拟离任时,所在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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