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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现有制造
 民用枪支企业重新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 公通字[199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申请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为国内用户制造民用枪支和弹药的企业,如继续制造各类民用枪支(包括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和麻醉注射枪)、弹药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制造许可证。非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企业,不能申请制造许可证。
  专门为国外用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企业的确定工作,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安排。
  制造民用枪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的设备和场所;
  (二)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三)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六)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七)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二、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的申请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表;
  (二)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材料;
  (三)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四)防火、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设置情况;
  (五)固定资产证明材料,所制造产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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