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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 公通字〔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分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防火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等岗位。从事公安消防监督员各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必须经考核取得,并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消防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非消防专业中专和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四年以上。
  第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继续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资格。
  第六条 消防监督人员调整到新的消防监督岗位时,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调离消防监督岗位时间超过五年,又重新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时,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方能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
  第七条 消防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同时取得几个岗位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考试内容包括消防基础理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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