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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募办):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活动,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第三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是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额度申报和销售管理工作。省、地、县民政厅、局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为本地区福利彩票的唯一销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福利彩票的统一销售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彩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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