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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应确保考生参加辅导和复习考试时间,在复习考试期间,作为正式出勤,在工资奖金、津贴等方面与在岗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自学考试所交付的费用,在取得大专毕业证书后,所在单位可予报销,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应列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区重要考核内容,并作为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考核的必备指标之一,与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挂钩,兑现奖罚。
  第十三条 在职参考的人民警察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后,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报名费和有关考务费,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辅导总理负责统一报名收费,统一交付费用,其收支费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辅导总站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将所收费用汇付给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中心。部助学辅导中心于来年1月底前与各地结付完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1月5日)

  为了保证全国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自学考试经费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标准
  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应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及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生每科学费最低限额96元(包括报名费),按照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另加收考试补助费。
  第二条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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