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司法部成立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下简称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监狱劳教系统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工作。部助学指导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司法部主管监狱、劳教工作和教育工作的副部长分别担任,成员由司法部教育司、监狱局、劳教局、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法律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反映助学、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的领导,协调各地助学指导办公室与地方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关系,检查指导各地助学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部助学指导办公室助学辅导中心的工作;
(四)定期组织召开助学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考试情况,部署助学工作;
(五)制定有关助学考试工作制度和政策,规范管理助学工作;
(六)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考试费用及分配比例。
第三条 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下设助学辅导中心和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
助学辅导中心办事机构设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教学指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与各地助学辅导总站的联系;
(二)协助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编写自学考试教材,组织编写自学辅导材料、刊物和录制音像辅导教材,制定专业课和有关专业基础课的考试计划,推荐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组织教师评阅试卷。
(三)负责培训各地助学辅导骨干师资,定期组织自学教学研究,指导助学辅导工作;
(四)制定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负责验印和颁发毕业证书及专业证书;
(五)负责自学考试教材、考试大纲、辅导材料和有关刊物的发行。
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的咨询机构,由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为自学考试助学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下称省助学指导办公室),由司法厅(局)教育处、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同志和监狱局、劳教局政治部(处)主管领导及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组成。司法厅(局)领导任主任,监狱局、劳教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
省助学指导办公室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