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
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司法部监所管理
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发通[1997]112号 1997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接受我部委托,决定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司法部已成立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见司发通<1997>10号)。为了确保开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地要迅速建立本省(区、市)的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和助学辅导总站,尽快与省(区、市)自考办联合发文(11月30日前将机构设立情况和与地方考办的联系发文报部教育司成教处、监狱局政治部),部教育司联系人:王红,联系电话:(010)65205532;部监狱局联系人:胡晓明,联系电话:(010)63042228转2306。
附件:一、《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关于在全国监狱 劳教系统
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提高助学质量,根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考监所管理专业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员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7)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