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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
 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司法部监所管理
 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发通[1997]112号 1997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接受我部委托,决定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司法部已成立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见司发通<1997>10号)。为了确保开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地要迅速建立本省(区、市)的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和助学辅导总站,尽快与省(区、市)自考办联合发文(11月30日前将机构设立情况和与地方考办的联系发文报部教育司成教处、监狱局政治部),部教育司联系人:王红,联系电话:(010)65205532;部监狱局联系人:胡晓明,联系电话:(010)63042228转2306。
  附件:一、《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关于在全国监狱 劳教系统
       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提高助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考监所管理专业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员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7)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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