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四、申诉书
二十五、控告状
说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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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