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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四、申诉书
  二十五、控告状
  说明
                  一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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