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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失效]

  1、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
  2、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时应派出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3、评估机构应认真核实所评估资产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和不重不漏;
  4、评估机构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的核实;
  5、评估报告书须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机构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抽查、核实;
  3、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结果合理、准确。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内容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听证的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意见。
  (二)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中,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资产评估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先从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开始实施,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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