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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评字〔1998〕13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
  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的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间是否明示。
  二、明确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责任。
  委托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和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6、有关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7、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相关资料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8、保证评估工作独立、客观,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评估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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