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1998]178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学习、贯彻
《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条例》
《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条件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程序,质量和保修管理以及转让、预售、销售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
《条例》的基本精神。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我部编写的
《条例》条文释义即将出版,并将在近期举办
《条例》学习骨干培训班。请各地注意安排释义等辅导材料的学习,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届时参加培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