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自动许可进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资格核定和二次分配办法,将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条 在外经贸部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的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一)汇总本地区对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的需求后上报外经贸部;
  (二)根据外经贸部制定的原则和条件,核定进口配额持有者的资格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根据本地区生产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外经贸部下达给本地区的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配额下达给具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二次分配),并将二次分配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四)跟踪核查本地区进口配额持有者和经营者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外经贸部;
  (五)根据需要协助外经贸部对本地区进口配额的调整;
  (六)统计和了解本地区非自动许可商品的进口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配额,将本公司进口配额分配给所属子公司或二级公司的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备案,将本公司进口配额的使用情况反馈外经贸部。
  第十二条 非自动登记商品进口配额的持有者如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
  对部分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容易引起自相竞争的非自动登记商品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获得核定公司经营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如没有该项商品进口核定公司经营权,须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核定公司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
  第十三条 国家管理企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配额的文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地方企业凭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配额二次分配文件,向外经贸部驻当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非自动许可商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经贸部统一监制的“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第十五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非自动许可商品,应按本办法申领进口配额和许可证: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租赁进口;4、补偿贸易进口;5、国际招标进口;6、劳务补偿进口;7、捐赠进口。
  第十六条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转口贸易项下进口非自动许可商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