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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4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除纺织品被动配额外,1999年对轻重烧镁等13种商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无偿招标商品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
  1999年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共13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石蜡、稀土、碳化硅、松香、大蒜、蜂蜜、红小豆、蔺草及制品、甘草(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其中稀土、碳化硅为新增配额管理商品,凡已签订1999年出口合同的企业,凭合同及信用证于1999年2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每个企业领证数量不得超过其96、97、98年(1-11月)三年平均出口数量的25%(具体数量另行下达)。许可证有效期至1999年3月31日,过期作废,不得展期。
  二、招标、投标方式。
  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投标,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电子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培训安排等另行通知)。
  三、关于招标时间。
  从1999年1月起,将对上述商品分批进行配额有偿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开始及截止日期将另行公布。
  四、关于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每次招标配额数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等,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的具体事务。
  五、关于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各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进行初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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