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经贸部授权,会同自治区经贸委、科委自行审批区内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营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四、各边境省、自治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自行批准并报外经贸部核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国家重点联系的千家企业中的地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工作。
附件二
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注:原授权发证机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的发证工作截止至1998年12月31日。
附件三
( 年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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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中文│ ┃
┃ 名 称□ ├──┼───────────────────────┨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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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代码□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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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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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
┃主管部门□ │ ┃
┠──────────┼───────────────────────┨
┃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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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进出口经营范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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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进出口商品目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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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各项如在上年度有变化,请在□中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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